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业,时下不少家长聘请了家庭教师为子女开小灶。家教的兴起既增加了兼职老师的收入又满足了孩子和家长的求知、成龙欲望,可谓一举三得。但如果聘请家教以后,孩子的受辅导科目仍然不尽理想甚至不及格,家庭教师是否有权利索要报酬?对于这个问题,私教和家长的意见不一。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家教纠纷案……
本市某中学初三学生王刚平素英语欠佳,考试经常开“红灯”,急坏了望子成龙的妈妈——李女士。工薪的李女士决定缩减开支,为儿子聘请一名英语家教。虽然现如今的各类家教多如牛毛,然而,李女士却认为与其找一个不知底细的陌生人不如聘一个熟识可靠的人来得踏实。于是,经过一番交谈,王刚原来的英语老师——某中学近50岁的张老师来到李女士家,成为王刚的家庭教师。在进行六七次的英语补习之后,王刚迎来了初三毕业考试。几天后,令李女士始料不及的是儿子的英语试卷依然是“红灯”。恼羞成怒的李女士对不争气的儿子发了一通火以后又将余下的火气留给了张老师,断然拒绝给付张补习费。为多挣几个钱补贴家用的张老师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牺牲休息时间,顶着刺骨寒风奔波数月的结局却分文未得。张越想越不服气,多次登门找李女士理论,无奈,李女士一副铁嘴钢牙,坚决不妥协。最终落了个不欢而散。今年4月,不甘就此服输的张老师来到宣武法院,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按方双原口头约定的每次80元付费同时支付自己因此付出大量时间造成的损失费、律师咨询费、案件受理费及精神损失费1500元。然而,李女士却断然否认张老师所说的付费标准,同时坚持她的“没达到补习要求,就不能支取报酬”的说法。
对此,宣武区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老师与李女士就补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按双方约定为李女士之子王刚进行了补习授课,实际付出了劳动,故其有权利取得相应报酬。关于李女士所述从未约定授课付费标准及不达补习要求不付报酬之说法,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另鉴张老师其它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李女士按每次80元给付张老师报酬同时驳回了张老师其它的诉讼请求。
继出资为孩子申报各类补习班之后,为避开“减负”之风,聘请家教开设私人灶间已成为一大热点。然而,由于家教市场私人性强,起步尚晚且未及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以致家教市场人员水平,收费标准均参差不齐。特别是签约随意性大,多为口头协议,致使此类纠纷逐年增多。张老师和李女士的纠纷即具有一定代表性,由于熟人关系,碍于情面,过于相信对方的金口玉言,省却书面协议这一重要环节,以致双方空口无据,翻脸上法庭。给不给付报酬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约定?有无证据?所以,老师和家长都应切记,请家教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以免陷入张老师和李女士那样的麻烦中。(文中王刚为化名)